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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共分七章,即总则、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
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于1998年2月12日分别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发布。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概念
1、探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
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
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
的权利。
2、采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
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
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4、探矿权保留 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保留可供开采矿体范围的探矿权的权利。设置探矿权保留
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
益。
5、矿区范围 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
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6、探矿权价款 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
经济回报。
7、采矿权价款 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8、采矿许可证 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
采矿许可证,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利。
9、探矿权使用费 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0、采矿权使用费 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1、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
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二、重要条款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
资源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6、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7、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
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开采。
8、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9、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
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综合评价。
10、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入。国家出资助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
矿权申请人。
1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
12、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3、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14、探矿权入如果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除缴纳探
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15、采矿权人如果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国家急缺的矿种或者因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等,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
16、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
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1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入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18、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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