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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华财税信息网
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并,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即双方各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账面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后,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考虑到今后开展业务的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仍沿用我公司目前的名称。请问在税务上能否确认该合并行为属于新设合并?在合并业务中涉及哪些税收,资产评估增值的部份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发生比较大的变动。《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此可见,公司合并将产生以下三种效果:①公司解散,即合并后不复存在的公司归于解散。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解散不同于通常所指的解散,它无须通过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资格即归于消灭。②公司变更,公司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公司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的变更。③公司设立,新设合并后产生的公司,与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资产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管理等关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将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公司与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并,双方各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两公司的法人资格已不复存在。而新成立的公司,与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资产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管理等关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因此,上述合并方式,应属于新设合并。
关于企业合并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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