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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遗失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办理退税

涉外企业遗失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办理退税  
问: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2001年7月1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二、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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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娜 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执业多年

办理上百件经济、劳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婚姻(包括涉外婚姻)、房地产等类型案件,并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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