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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之共同原因

     1、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之履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基于其相对于主合同的附属性,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由于目的之不存在而当然无效。但是,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此做排除性约定,即可以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如对外担保中常用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函”、“见索即付之保函”等,都为纯粹独立于主合同之担保合同,不为主合同之绝对无效或被撤销而失效,这类保证合同被称为“独立保证”。

     2、国家机关或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违法提供的担保。
    
     3、董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4、以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

     5、几种无效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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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娜 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会员。执业多年

办理上百件经济、劳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婚姻(包括涉外婚姻)、房地产等类型案件,并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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