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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代表的海外创业板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下跌的局面;引起了人们对创业板市场的怀疑和观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否还需要开设创业板市场就成了一个新问题。
一、必须从国民,经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中国开设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
一方面,中国已经涌现出大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它们生机勃勃,充满活力,这是中国经济20多年持续发展的结果,也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又是中国经济今后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力量,创业板市场将以其独特的优势,打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最佳结合,落实党的“科教兴国”战略,既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输血补气,也为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开辟广阔的空间。
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力量。据统计,1999年年底,我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即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162033家,其中大型企业7864家,占4.9%;中小企业154169家,占95.1%。2000年4月一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司和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共同对我国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了一次摸底。他们根据发展状况、获利水平、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和行业成长性5个指标,从中选择和评估出46892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布了《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从这个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成长型中小企业确确实实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今后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力量。一是成长型企业包含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国有中小工业企业仅占14.9%。它们生于市场,长于市场,长期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运作机制灵活,基本完成了体制转型。二是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效益状况大大优于一般中小企业。1999年全部中小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35.9%,亏损额为968.4亿元,盈亏相抵后的实际利润总额为848.1亿元;而资产总额只占30%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利润总额为771.9亿元,占实际利润总额的91%。三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巨大,它们用不到1/8的资产,实现了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1/5以上的销售收入、1/4以上的就业和1/3以上的利润。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这些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有许多就是民营科技企业,它们的发展更是引入注目。据统计,1992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25979家,实现工业总产值240亿元,科工贸总收入297亿元,利润33亿元,上交税金12亿元;到1999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79477家,实现工业总产值9620亿元,科工贸总收入10456亿元,利润683亿元,上交税金559亿元。预计到“十五”末期,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将达到16万户,实现科工贸总收入30000亿元以上,在中国工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将由1992年的0.69%和1999年的7.53%上升到10%左右。据科技部统计,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有20867家(其中科技部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企业779家),实现的技工贸总收人为15649亿元,上缴税金904亿元,净利润1149亿元。这些民营科技企业大多数集中在第二产业的高新技术领域,如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及应用服务、医药及生物制品制造等。它们在计算机、通信、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的发展,大大缩短了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如深圳华为08机和西安大唐SP30机等国产大型程控交换机,目前已经占到国内市场50%以上的份额,打破了国外公司的垄断地位。
融资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是中小企业稳定性差,经营风险较大;无信用纪录或信用不佳,还款无保证;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寻求担保困难,很难达到银行贷款条件。二是中小企业规模小,财务纪录不健全,盈利不稳定,与主板市场要求总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须三年连续盈利等有较大差距,不够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三是由于退出渠道的不健全,我国风险投资比较畸形,大部分风险投资公司宁可把资金集中在股票一级市场甚至二级市场,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创业企业。据世界银行附属国际金融公司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私人公司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只占1/5左右,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到1%。从主板市场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约为70家左右,只占整个上市公司家数的6%左右。这种状况与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不相称的。
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经验可资借鉴。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成立中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第二,开设第二股票市场,为中小企业进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1971年)和美国交易所新兴公司市场(1992—1995年)、英国可供选择的市场(1995)、欧洲创业板市场(1996)和EASDAQ市场(1996)、日本的OTC市场、韩国的高斯达克市场和香港的创业板等等,均是为解决主板市场门槛太高而为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设立的创业板市场。
科学技术依托证券市场,是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由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成果转化,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和试验,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也面临极大的风险。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传统的中短期信贷间接融资是无法满足其需要的。证券市场特别是创业板市场,以其自身的资本性质和结构,能够为技术发明和创新提供长期直接融资,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并通过对创业者和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通过对风险投资定期退出的制度安排,鼓励创业者和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鼓励风险资本的进入。从我国的情况看,证券市场对科技企业发展的培育和推动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如清华同方、清华紫光、东大阿尔派、隆平高科、上海贝岭、东方明珠、中兴通讯等,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了从小到大、从乌鸡变凤凰的重大转变,有的已成为国际上非常有影响的企业。从国外的情况看,目前美国软件行业的93.6%、半导体行业的84.8%、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84.5%以及通信行业81.7%的上市公司都是经纳斯达克“孵化”成长起来的。纳斯达克造就了包括微软、英特尔、戴尔、思科、朗讯等在内的世界级高科技企业。
中国创业板可以在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最佳结合,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目前,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已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该法把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其创造条件,通过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作为重要的支持手段。中国创业板市场可谓适逢其时。一方面,创业板市场将以低于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吸纳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培育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创业板又将以全流通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渠道,加快我国孵化器的建设进程,推动科技与资本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落实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
二、创业板市场可以作为当前扩大内需和启动民间投资的重要补充
当前,世界经济处于剧烈的调整与动荡中,美国经济衰退带动全球经济下滑;日元贬值引发亚洲金融面临新的动荡;阿根廷金融危机更让新兴市场揪心犯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扩大内需将作为长期坚持的一项战略。鉴于积极财政政策下国债规模会继续扩大,风险指标会进一步攀升,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充实扩大内需政策的内容,提高政策实施的效果”方面多动脑筋,开设创业板市场可以说是其中良策之一。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与民间投资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创业板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发行上市的场所,这类企业大部分是民营性质的企业,它们通过在创业板市场发行筹资,可以部分缓解融资难题,从而达到启动民间投资的目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从主板市场一定量民营企业得到证明,如新希望集团、东方集团、民生银行、太太口服液、用友软件、托普软件等通过发行上市,摆脱了融资桎梏,实现了超常规发展。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可以为投资者开辟一条更有效的投资渠道,通过有效投资供给的增加来拉动投资需求,引导居民储蓄逐步向投资的转化。我国是居民储蓄比较高的国家之一,城乡居民储蓄稳定攀升。2000年为64332亿元,2001年达到75019亿元,较1995年增长了1.52倍。在居民储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投资渠道依然相对比较单一,除了国债和主板市场外,不得不将大量存款存在银行中,与成熟市场居民金融资产多元化有很大差距。开设创业板市场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投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板市场对民间资本的动员作用,还不完全在于有多少家企业上市或筹集到多少资金,更在于通过中小企业成功上市的示范和催化作用,激发科学家、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创业勇气和创新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创业和投资。另外,还可以借此充分利用“9·11事件”后海外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正在寻找出路的大好时机。 三、我国正为启动创业板市场作准备
一年多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了深人细致的创业板启动的前期基础工作。(1)起草和修订创业板市场的相关法规。目前,创业板配套规章已经数易其稿,反重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创业板市场的调整与全球新经济的变化,吸取了主板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注重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和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留下空间。(2)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夯实。表现为:动员各方力量筛选和培训拟上市创业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落实发行审核程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设计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更新新版交易系统,开发新版监察系统,启用“01”和“08”开头的新账户,筹建专门的退市交易系统。(3)适当提高了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一是要求公众股比例提高到25%以上。二是要求公司有突出的主营业务,并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三是要求公司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500万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万元。四是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五是创业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由发起人协议确定,但应当以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该创业公司的资产价值,不得通过评估扩大资产价值。(4)创造条件强化创业板市场监管工作。创业板市场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特别要针对全流通、盘子小和家族企业较多等特点,下大力气强化监管。一是提高信息披露和会计审计的标准,使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和及时性等要求高于现有主板市场。二是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经验,切实强化对三大违规的监察手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三是对可能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应尽早制定收购兼并的披露制度及交易规则。四是明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原则对创业板市场同样适应,要求拟上市公司至少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并鼓励进行创新,以健全创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五是在采用现有主板A股证券账户确认产生创业板证券账户后,要求投资者持证券账户和身份证件到开户代理机构重新登记,经结算公司确认后获得“01”或“08”开头的新账户,就既可以交易创业板证券,又可以交易主板A股及基金。(摘自:中国财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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